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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 1017
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,由夫妻各自所有。不能證明為婚
前或婚後財產者,推定為婚後財產;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,推定
為夫妻共有。
夫或妻婚前財產,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,視為婚後財產。
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,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,其
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。

民法第 1023 條
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。 

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,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,亦得請
求償還。

民法第 1044 條
分別財產,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,各自管理、使用、收益及處分。

依民法第1017條之規定

夫或妻婚前之財產,由夫妻各自所有

又依民法第1023條之規定

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

因此妳沒有義務去負責清償夫婚前之債務

而妳名下之房屋是妳婚前所擁有

故而妳先生之債權人是不能向法院申請查封拍的

若妳沒有為妳先生訴訟中之債務擔任保證人的話

那該筆債務跟妳一點關係都沒有

況且妳們夫妻之財產是採用約定分別財產制

因此如日後官司判妳先生需要付錢

那將不會影響妳日後的房屋買賣處分的

以上提供妳參考
最後祝妳能順利解決問題,一切順心如意

來自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61106290148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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